根据2002年5月31日第63-FZ号联邦法“俄罗斯联邦律师法”第18条,不得因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所表示的任何意见而追究任何责任(包括在律师资格被中止或终止之后),除非法院的有效判决确定律师的犯罪行为(律师的不作为)有罪。
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律师根据本联邦法对委托人承担的民事责任。
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第1章第18条规定,如律师故意或严重疏忽违反律师职业和律师活动法和本规范的规定,则适用《律师职业和律师法》及本规范规定的纪律措施。
针对律师的申诉应提交给该律师为成员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。要询问律师是哪个律师协会的成员,了解律师的注册号码就足够了。注册号在律师证和委托书中注明。斜线前两个数字表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号码。
例如,拉斯林 维克托尔 列奥尼多维奇 (Raslin Viktor Leonidovich), 律师的注册号为77/9170.77数字,相当于俄罗斯联邦主体-莫斯科联邦直辖市。由此可见,拉斯林 维克托尔 列奥尼多维奇 (Raslin Viktor Leonidovich), 律师是莫斯科市律师协会成员。
对律师的投诉必须符合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第20条的要求。
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:
- 提出申诉、投诉、申请的律师协会名称;
- 申诉另一名律师的律师的姓名、父称、律师协会归属和律师资格;
- 律师的委托人姓氏,名字,父称,委托人的住所,如申单位/机构提出申诉,则必须注明单或机构名称,单位/机构住所;如单位代表提出申诉,则必须注明代表姓氏,名字,父称,(单位名称)及其住所地址;
- 国家当局的名称和地点以及提交报告或请求的官员的姓名和父称;
- 被要求采取纪律措施的律师的姓名 (缩写);
- 律师的具体行为(不作为),即违反其专业义务;
- 申诉人提出申诉和请求所依据的情况以及证明这些情况的证据。
申诉必须由申诉人或其代表签名。通过电子邮件收到的关于律师的作为(不作为)的来文和投诉均为匿名的。匿名投诉和来文不予受理。